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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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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秦卫峰、王庆华、秦艳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水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许某,女,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许晓飞,男,37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改青,女,36岁,汉族。 被告秦卫峰,男,36岁,汉族。 被告王庆华,女,成年,汉族。 被告秦艳振,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

(2012)安水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许某,女,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许晓飞,男,37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改青,女,36岁,汉族。

被告秦卫峰,男,36岁,汉族。

被告王庆华,女,成年,汉族。

被告秦艳振,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秦卫峰、王庆华、秦艳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 判 长  祝晓涛

审 判 员  张国亮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