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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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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钢与龚军勇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水初字第369号 原告许红钢,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龚军勇,男,现年约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钢与被告龚军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钢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红钢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

(2012)安民水初字第369号

原告许红钢,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龚军勇,男,现年约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钢与被告龚军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钢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红钢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红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许红钢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祝晓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