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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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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培与张然、许洪发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赵瑞培,男。 被告张然,男。 被告许洪发,男。 原告赵瑞培诉被告张然、许洪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赵瑞培,男。

被告张然,男。

被告许洪发,男。

原告赵瑞培诉被告张然、许洪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瑞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