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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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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母树山诉被告闫兴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母树山。 被告闫兴山。 原告母树山诉被告闫兴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树山到

河南省延津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母树山。

被告兴山

原告母树山诉被告兴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兴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母树山诉称:原告于三年前给被告家装修房屋,除支付部分款项后,还剩下4650元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现仍欠235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350元。

被告闫兴山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树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被告闫兴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秋季,被告及其父亲等人到原告处让原告为其装修房,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进行了装修,装修结束后,被告父亲支付原告部分装修款,剩余465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欠款46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三次偿还原告2300元,下余2350元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350元,有被告闫兴山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原告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剩余装修款23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兴山支付原告母树山装修款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兴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