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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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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54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2015年9月14日17时许,在307省道延津县袁庄路口西侧,张白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在路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54号

申请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2015年9月14日17时许,在307省道延津县袁庄路口西侧,张白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袁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振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5)第2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张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袁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无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袁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