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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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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璋诉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张璋,女,汉族。 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马社桃,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璋诉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义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张璋,女,汉族。

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马社桃,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璋诉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提供不出两被告的具体信息,致使本案被告无法具体确定,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