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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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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 被告杜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

被告杜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