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694号 原告夏玉华,女,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姚昆,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夏玉华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夏玉华、被告姚昆、李冬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玉华诉称:2015年6月12日,二被告找我借款伍万元整,言明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我找被告追要,二被告推拖不还,特此起诉,要求判还5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对原告上述诉称无异议,辩称现无力偿还,请求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息县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6月12日,被告姚昆、李冬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当时出具借条一张,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因二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而致原告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款应予清偿,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合法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认定。二被告作为借款人,未约定偿还方式,又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昆、李冬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款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