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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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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俊峰诉被告胡玮、胡亿兆、胡敏、胡玉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胡俊峰,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胡玮,男,1979年12月生,汉族。 被告胡亿兆,男,系被告胡玮之父。 被告胡敏,女,50多岁,系被告胡玮姐姐。 被告胡玉霞,女,30多岁,系被告胡玮姐姐。 原告胡俊峰诉胡玮等四被告

(2015)息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胡俊峰,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胡玮,男,1979年12月生,汉族。

被告胡亿兆,男,系被告胡玮之父。

被告胡敏,女,50多岁,系被告胡玮姐姐。

被告胡玉霞,女,30多岁,系被告胡玮姐姐。

原告胡俊峰诉胡玮等四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俊峰诉称,被告胡玮向其借款40万元,后经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将胡玮房屋抵偿给原告,房屋以原告名字过户后,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四被告拒不搬出房屋,仍长期侵占该房屋,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侵占原告房屋期间的房租费每月1000元(2013年9月始),直至被告搬出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胡俊峰起诉要求四被告从2013年9月每月按1000元支付其房租费,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第一,该房屋虽经本院执行作价抵偿给原告,原告胡俊峰到房产部门登记后,已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但原告胡俊峰并没有对该房屋行使过实际经营、管理和支配权,该房屋实际上仍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胡玮占有和控制,该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第二,被告胡亿兆、胡敏、胡玉霞不是被执行人,仅是被告胡玮的近亲属,从诉状上看,被告胡亿兆70岁,胡敏50岁,胡玉霞30岁,他们是否与胡玮共同生活,是否共同生活在争议的房屋内,是否为共同侵权人,则无证据证明,因而,原告胡俊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亿兆、胡敏、胡玉霞为本案适格被告;第三,四被告没有与原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租赁该房屋的协议,原告胡俊峰起诉称,从2013年9月始每月支付1000元房租,则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第四,原告诉称支付房租至四被告全部搬出时止,实属期限不明,其本人没有确认具体的房租费款数,实为不确定事实,属于民诉法上的“无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俊峰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无己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林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