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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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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崔某某,男。 被告荆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荆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