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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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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