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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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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义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塘组48号,组织机构代码61684613-5。 法定代表人黄正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

(2015)义民催字第3号

申请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塘组48号,组织机构代码61684613-5。

法定代表人黄正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023608,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出票人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5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沙湘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