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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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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义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甲),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义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甲),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琰珂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