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孙国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晓玉,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3183-2。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国朝诉称: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项目融资担保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附加抵押担保合同,被告自愿将位于义马市新市区的观澜国际项目的房产5号楼5061号商品房作抵押,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现原告急需用钱,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借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出借款项是通过担保人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发放,而担保人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其主要股东和经营人员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国朝的起诉。
本案预交诉讼费581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