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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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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花诉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周淑花,女,汉族。 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马社桃,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花诉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周淑花,女,汉族。

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马社桃,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花诉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提供不出两被告具体信息,致使本案被告无法具体确定,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淑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