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周淑花,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 被告马社桃,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花诉被告河南乾坤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社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提供不出两被告具体信息,致使本案被告无法具体确定,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淑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余 飞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