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高学双,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高占,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钱学勤,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学双陈红与被告高占、钱学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学双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二被告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高学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学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学双负担。 审判员 周泽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