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202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泽然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结婚。但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形成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乇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 被告姚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3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3日生长女朱甲某,2012年10月生长子朱某。原告朱某某以原、被告缺少感情基础、性格不和、经常无故生气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应建立有一定的夫妻的感情。现原告朱某某起诉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