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王某,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用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综上,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熊耀然 审判员 周泽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