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常光辉,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汤政,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光辉陈红与被告汤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光辉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被告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常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常光辉负担。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熊耀然 审判员 李祖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