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张祥林,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加豪,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辛勤荣。 法定代表人:潘昱洁。 被告苏建国,男,30多岁,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固始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林与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始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国、永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固始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祥林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始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国、永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固始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祥林负担。 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