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法民小字第3号 原告张东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周成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军与被告周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东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张东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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