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海刚,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阜阳市颖洲区清河东路365号。 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海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阜阳财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海刚、被告人民阜阳财险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海刚诉称,2014年10月11日6时,孙具财驾驶在人民阜阳财产投有车损险的皖KK9297-皖KDE12挂在312国道老油石拌料站院内卸料避让行人时侧翻,致两车受损,现已将两车修复,但就保险赔偿未能与被告方达成一致,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阜阳财产赔偿两车车损共计158690元。 万海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万海刚的身份证;皖KK9297、皖KDE12挂行驶证;皖KK9297、皖KDE12挂车辆保单;皖KK9297、皖KDE12挂车辆保单挂靠协议、被挂靠单位营业执照;出险时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认定书,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事故经过。 2、皖KK9297结算单及七张发票,证明车损数额。 3、皖KDE12挂委托加工通知书、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发票、维修情况说明,证明车损数额。 4、皖KK9297、皖KDE12挂施救费发票,证明施救费数额。 人民阜阳财险答辩意见及对万海刚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在对车辆修理前应当与其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其有权重新核定车辆损失,其已委托第三方评估事故车辆损失,应当以评估报告为准,其愿以评估报告标准赔偿。对万海刚的身份证;皖KK9297、皖KDE12挂行驶证;皖KK9297、皖KDE12挂车辆保单;皖KK9297、皖KDE12挂车辆保单挂靠协议、被挂靠单位营业执照;出险时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但请法庭核实;对皖KK9297结算单及七张发票、皖KDE12挂委托加工通知书、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发票、维修情况说明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安顺汽车维修中心、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确认车辆的具体损失项目及费用,不能作为车损依据;对皖KK9297、皖KDE12挂施救费发票认为实际付款人与本案无关。 人民阜阳财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皖KK9297、皖KDE12挂车损评估报告及上列车辆的投保单。对此,万海刚的质证意见为,评估报告以照片为依据,与实际不符,其车辆维修花费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6时10分许,在312国道固始县老油料站院内路段,孙具财持A2证驾驶皖KK9297、皖KDE12挂重型货车避让行人时侧翻,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皖KK9297在安顺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花去费用67190元;皖KDE12挂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维修,花去费用84000;两车的施救费用为7500元。庭审中,人民阜阳财险提交的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皖KK9297估损总值为30300元,对皖KDE12挂估损总值为51930元。 皖KK9297、皖KDE12挂在人民阜阳财险均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皖KK9297保险金额为238000元;皖KDE12挂保险金额为132000元;均有不计免赔特约。 皖KK9297、皖KDE12挂实际所有人为万海刚。 本院认为,皖KK9297、皖KDE12挂在人民阜阳财险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后,人民阜阳财险应依法赔偿,当维修费用与人民阜阳财险的定损额存在差额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为准。经本院比对万海刚提交的皖KK9297、皖KDE12挂维修项目清单与人民阜阳财险提交的两车车损评估报告,原、被告对两车的车损部位确认基本一致,人保阜阳财险并未举证证明安顺汽车维修中心、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没有维修资质,也未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故其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万海刚主张的车损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7500元,有品目及金额为“施救费(皖KK9297、皖KDE12挂7500.00)”的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万海刚保险赔偿金158690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0001。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473.8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熊耀然 审判员 周泽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