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谢正红,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徐兆传,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
原告谢正红诉被告徐兆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正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