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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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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正红诉被告徐兆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固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谢正红,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徐兆传,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 原告谢正红诉被告徐兆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

固民初字第1747号

告谢正红,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徐兆传,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

告谢正红诉被告徐兆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正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