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许静,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鹏飞,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 被告韩家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地址:信阳市新华西路168号。 负责人:肖宏,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静与被告李鹏飞、韩家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鹏飞、韩家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静撤回对被告李鹏飞、韩家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静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