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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