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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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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4)固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2014)固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提出的婚约纠纷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