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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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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员小龙诉被告张小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小字第17号 原告:员小龙,男,汉族。 被告:张小冬,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员小龙诉被告张小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员小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小字第17号

原告:员小龙,男,汉族。

被告:张小冬,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龙被告张小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员小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员小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员小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雨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