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00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天贵,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