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2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