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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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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