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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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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89号 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有,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斌,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89号

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有,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斌,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