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2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仁。 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宝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朱宝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