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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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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31-1号 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前张村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男,1977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31-1号

原告安阳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前张村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男,1977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小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北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24.50,由原告安阳市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