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敏,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太行路体育场南侧。 负责人陈如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江淮,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 第三人山西华兴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魏恩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城分公司、第三人山西华兴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城分公司、第三人山西华兴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城分公司、第三人山西华兴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