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6号 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祥和苑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路东曙光小区北。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