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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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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1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赫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赫某某的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15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赫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