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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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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冯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 在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