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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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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

被告某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