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