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4号
原告付凤芹,女,1961年1月9日出生。
被告陆连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凤芹诉被告宋保全、陆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凤琴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凤芹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代云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