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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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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凤芹诉被告宋保全、陆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4号 原告付凤芹,女,1961年1月9日出生。 被告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陆连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凤芹诉被告宋保全、陆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4号

原告付凤芹,女,1961年1月9日出生。

被告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陆连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凤芹诉被告保全、陆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凤琴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凤芹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代云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