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镇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段青现,男。
委托代理人段杰艳,女,系段青现女儿。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杰艳,女,系段青现女儿。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兵顺,男。
被告李东亮(又名李鹏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现、段杰艳诉被告李兵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青现、段杰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青现、段杰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青现、段杰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方瑞红
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