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梁用喜,男。 负责人刘加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用喜诉被告林州市横水镇马店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用喜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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