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梁子林与郜金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林镇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梁子林,男。 被告郜金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诉被告郜金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子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子林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2015)林镇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梁子林,男。

被告郜金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诉被告郜金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子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子林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子林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方瑞红

人民陪审员  牛志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