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郭吉昌,男。
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丙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军波,男。
被告宋凯,男。
委托代理人杨栗云,女,系被告宋凯之妻。
原告郭吉昌诉被告管丙生、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吉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