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郭永亮,男。 被告李开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亮诉被告李开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亮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亮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永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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