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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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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丽与杨某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郭某丽,女,1991年1月25日生。 被告杨某旦,男,1988年10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丽诉被告杨某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丽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丽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

(2015)林采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郭某丽,女,1991年1月25日生。

被告杨某旦,男,1988年10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丽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丽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丽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丽负担。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