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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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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师红与马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郭师红,男,1984年9月3日生。 被告马建强,男,1989年5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师红诉被告马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师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师红自愿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郭师红,男,1984年9月3日生。

被告马建强,男,1989年5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师红诉被告马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师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师红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郭师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