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郭师红,男,1984年9月3日生。
被告马建强,男,1989年5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师红诉被告马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师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师红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郭师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