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吕晓云,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伏,男。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云诉被告王建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晓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晓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吕晓云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