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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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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云与王建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吕晓云,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伏,男。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云诉被告王建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云于2015年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吕晓云,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伏,男。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云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晓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晓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吕晓云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