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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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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平与路某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呼某平,女,1972年4月15日生。 被告路某锁,男,1969年9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平诉被告路某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呼某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

(2015)林采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呼某平,女,1972年4月15日生。

被告路某锁,男,1969年9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平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呼某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呼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平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