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志云,女。 被告董玉生,男,系董志云之父。 被告付喜莲,女,系董志云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伟诉被告董志云、董玉生、付喜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杨志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