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李某平,女,1980年3月19日生。 被告杨某金,男,1970年8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平诉被告杨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平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李某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平负担。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