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张振勇,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利琴,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振勇诉童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勇于2015年9月2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