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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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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勇与童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张振勇,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利琴,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振勇诉童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勇于2015年9月2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张振勇,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利琴,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振勇诉童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勇于2015年9月2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