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司凤娥,女,1942年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中,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郑向利,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周与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周撤回对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