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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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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周与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司凤娥,女,1942年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中,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郑向利,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周与被告

被告司凤娥,女,1942年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中,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郑向利,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周与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周撤回对被告司凤娥、王现中、郑向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国平